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枪击身亡 押运员防卫过当获缓刑

时间:2018-03-29 18:11:18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两年前,一则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身亡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近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宣判,判决梁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怎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又该如何判定?

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枪击身亡

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某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随后,梁某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防卫过当如何判定

“正当防卫”这个词我们在生活中会经常听见,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公平归责,但在正当防卫制度中,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内容,以更好的实现公平公正,发挥刑法应有的机能。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采取的防卫措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即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防卫行为不受限度条件的制约。防卫过当并不是一种罪名,构成防卫过当后,要根据行为人具体的侵害行为来定罪处罚。

本案中,黄某多次拿砖块追砸运钞车,护卫员梁某多次阻拦后,对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到至黄某死亡。黄某砸运钞车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梁某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梁某作为运钞车护卫员,应该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训练,在此种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将黄某致死,梁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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