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8 23:02:33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使用ATM机原本是一种高效、安全的存取款方式,但是总有不法分子绞尽脑汁“钻空子”,恶意窃取他人财产,这样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严惩。那么,通过信用卡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罪如何定罪量刑?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ATM机上做手脚“捞钱”
王某、岳某、惠某等人通过加入QQ群,学习如何盗刷信用卡认识,并从网上购买了多套盗刷信用卡设备,2017年3月底,几人约定在凤台县城关镇内某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学以致用”。岳某和王某在门口“望风”,惠某将“微型摄像头”、“卡口并用卸卡器”等工具安装在ATM机上,借机复制在ATM机上取款用户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并通过QQ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传给顾某,顾某通过专用设备制作了含有用户银行卡信息的伪卡,利用被梁某购买POS机将卡内信息盗刷,转至梁某的银行卡中,最后由梁某等人在外地取出现金后分赃。截至案发,王某等人分别在安徽、山东、江苏等地共作案5起,其中顾某、梁某犯罪数额为313068元,岳某、王某犯罪数额为304234.42元,被张某犯罪数额为148755.42元。
法院判决:王某等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查明,王某、岳某、张某、顾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38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数罪并罚;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信用卡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是这四种行为。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也规定为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另外,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要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
本案中,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ATM机上做手脚“捞钱”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的解答,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