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揽顾客卤肉放罂粟壳 夫妻店主涉刑被处罚

时间:2018-04-05 23:51:06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2017年年底,市场监督部门查获了一家非法添加的卤制食品店,夫妻店主在卤菜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罂粟壳,近年来该类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在刑法中会收到怎样的刑罚处罚?

为招揽顾客卤肉放罂粟壳

蒋某、金某夫妻经营一家安徽卤菜店,在一次偶然情况下,蒋某听别人说在卤药包中添加罂粟壳制成卤水,更能使肉味提香。为了提高营业额,招揽更多顾客,他专门购买了罂粟壳。此后每次在加工卤肉时,都要用加了罂粟壳调味的卤水熬制卤菜然后进行售卖。然而,没过多久,就被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卤水汤料及卤菜中均查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等成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该罪侵犯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有该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达到具体的数量,不要求有危害后果。

在判断本罪时,最重要的是分析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

本案中,蒋某、金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而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蒋谋、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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