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1 23:18:52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张某身为包工头,代领工人工资后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后竟然躲了起来。随后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刑法中如何定罪量刑?
包工头玩“失踪”赖账被捕
张某是一名包工头。2016年,他带领40多名务工人员在五河县某公司的办公楼建设工程中做瓦工活。工程竣工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30万元工资打到张某的个人账户上。然而张某在收到工人工资后,并没有支付给工人,而是将这笔钱挪作他用,并在工人多次讨要时玩起了“失踪”。2017年7月20日,五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某却通过摔坏手机、取出手机卡等方式,让务工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4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情形包括:(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本案中,张某将务工人员30多万的工资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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