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构成

时间:2017-10-08 22:32:25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被法院依法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构成?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嫌疑人翁某于2010年11月5日注册成立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鸿某是该公司登记股东。该公司自成立以后,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经营“××”,“××宴”、“××神酒”等餐饮、生物科技产品等项目为名,并承诺给予投资者投资款月息12%至25%不等的高额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统计,截止2014年10月28日,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吸收社会资金1492.83万元人民币,投资客户达172人,有证据证实的返息金额为222.152万元。

法院判决:温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查明,翁某是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构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判断本罪构成时,要注意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严重扰乱经融秩序,是刑法依法严惩的行为。以上就是关于“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构成销售假药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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