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发涉恐言论 最终获刑九个月

时间:2017-10-21 14:42:13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不是绝对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的言论,被警方依法拘留。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那么它是如何规定的呢?

微信群发涉恐言论

2016年9月4日晚,张某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2016年10月13日,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随后,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是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入罪不要求有具体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情节。

本案中,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

生活中,我们在行使我们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共网络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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