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他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7-10-30 20:01:56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事法律中如何规定强奸罪,强奸罪的量刑如何?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王某强奸他人

204年12月30日晚,王某在镇上邢某家中看电视,张某打电话让邢某告知张某讲他今晚不回家了,王某遂起了歹念,在回家途中到张某家,推开门后强行扒下张某的衣服,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张某反抗后强奸未得逞,之后张某的丈夫及其朋友赶到现场,将王某抓住并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人员遂将王某抓获。

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法院查明,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企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因其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判决王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

本案中,王某违背张某的意志,要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了张某的反抗,最终强奸未遂,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未遂。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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