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致小偷死亡 如何看待该案件

时间:2017-11-20 15:31:22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村民蓝某追小偷致其摔倒死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检方起诉的消息,去年曾引发舆论热议。这个案件无疑引起了人们对法理人情的讨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该案件。

抓小偷致小偷死亡

2016年3月20日,蓝某发现陈某偷他家的鸡,遂追赶,当时雨天路滑,陈某摔倒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公安局以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准,蓝某被拘留16天后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事遂引起媒体关注。前不久,该案退回县公安局,并最终撤案。

如何看待该案件
本案涉及到了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以及怎样判断意外事件的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包括:(1)存在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基本特征包括:(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2)主观上对造成的损害存在故意或过失。过失包括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和能够遇见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没有遇见且无法遇见。

本案中,陈某偷盗蓝某家的鸡,属于盗窃行为,蓝某发现陈某偷盗,遂追赶,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构成正当防卫。而雨天路滑,陈某摔倒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了防卫过当的结果,但陈某的死亡是张某无法预见的,陈某的死亡应归于意外事件,而不是蓝某的过失行为。《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蓝某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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