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速上多次别车 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17-12-13 14:33:35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近日,网络上出现一则视频,一男子在高速上快速行驶,175秒内别车6次,检方对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定罪量刑?

男子高速上多次别车

2017年5月20日15时4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皇冠牌小轿车准备进入高速,因ETC入口处有多车排队,刘某即驾驶车辆来到市民张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前面打算插队进入高速,但张先生没有让行,刘某即心生愤怒。刘某驾车进入高速即在匝道处加速超过张先生的车辆,并在高速公路的匝道和主干道上多次采取突然变道、刹车的方式,故意阻拦张先生车辆的正常行驶。后双方行驶至潮莞高速东莞方向莞樟路段K380+400路段时,张先生驾驶车辆在超车道行驶,刘某见状即驾车在第二车道紧跟张先生的车辆行驶,阻拦张先生超车,后刘某更在两车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强行变道,用车辆的车尾碰撞张先生车辆的车头,致张先生在高速公路上紧急刹车。175秒内刘某别车多达6次。张先生驾车下高速后即报警。2017年5月23日,刘某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6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包括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被检方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本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客观行为只能是法定的四种情形,另外两者的量刑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交通肇事罪普通情况只有在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需要发生特定的结果。

本案中,刘某当时的行车环境是在高速公路上,当天高速上一共有5万多辆车。案涉车辆周边是有大量车辆高速行驶的。刘某的行为已经对高速其他车辆造成现实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且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因此,刘某构成的应当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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