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5 22:23:40 作者:陈晓明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履行中出现问题,往往会对违约情形及责任做出约定,而忽视了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或数额,那么,此时究竟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因逾期付款而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1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沈物营煤炭采长芦2013-01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煤炭98000吨,总价款为人民币4900万元。A公司已将98000吨煤炭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未如约(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货款。因此,A公司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9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本案A公司依约如期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B公司应在双方办理完货物的港口交接过户手续后3日内以期限为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A公司支付货款。第九条约定,违约方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可知,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起始日应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即2013年1月29日。故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应以逾期付款总额4900万元为基数,按其实际违约天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如下规定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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