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2 17:07:24 作者:陈晓明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承包合同的效力具有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之分,其中,对于无效的建设承包合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它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双方就建设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
2011年7月10日,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作为甲方与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原告刘某以个人名义作为乙方签订了建设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刘某建设位于xx区xx号的全框架“综合楼”,面积为地上四层2424平方米,地下701平方米,造价每平方米1309元包干,包工包料,包括土建电器、上下水安装工程等。约定甲方承担为乙方提供施工蓝图作为施工依据,提供水电施工条件,提供准建手续,并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决算。乙方承担责任为必须按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按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为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计150天,并做到施工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时约定了双方的预付工程款和垫付款项,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由于该工程至今未结算,原告刘某起诉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但张某辩称该建设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因承包方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而导致建设承包合同无效
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书》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被告张某将“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刘某进行施工建设,并签订了《建设承包合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原告刘某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故其与被告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书》应为无效。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应将建设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却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此类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建设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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