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1 13:08:54 作者:陈晓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患者在医院因为医疗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受到损害,医院常常推诿责任到产品制造商,那么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很多人都会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介:患者输血感染病毒,医院被诉至法院
小谢因患小儿肠炎并轻度脱水、支气管炎入住于1995年9月25日入住康康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并于1995年10月9日出院。住院期间经小谢母亲小李同意于10月7日、10月8日输AB型血液各70ml,两次输入血液的献血者均登记为小王,小谢住院期间肝功能检查正常。2013年小谢参加高考前体检时发现肝功能指数异常,小谢于2013年11月6日在武汉市普仁医院确诊携带××病毒,支付门诊治疗费128元。自2013年11月14日起,小谢多次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门诊医疗费合计49839.34元。2013年12月27日,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诊断证明,小谢患有××,目前抗病毒治疗,治疗1年。原告自认现已治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查,上述案情属实,遂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市普仁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谢医疗费49967.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院为小谢所输之血液带有××病毒,致使小谢患得××疾病,应认定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故小谢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汉市普仁医院应对小谢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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