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3 11:11:29 作者:陈晓明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在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纠纷中,转让宗地面积和四至应当具体明确,宗地图绘制应当规范,否则不符合诉讼请求具体的要求,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纠纷中诉讼请求不具体
2014年9月8日,被告A公司(简称A公司)与原告刘某等六人签署一份《出售土地付定金的协议书》,约定:甲方(即被告A公司)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土地[土地证号:洪湾国有(2010)276号,宗地面积86亩]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出售给乙方(刘某等六人),价格每亩35万元,乙方预付60万元作为购地定金,甲方收到定金后将相应位置的土地出售给乙方,面积以土地局测量为准。协议签订后,刘某等六人依约分别支付A公司定金10万元,但被告未依约交付土地,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于2016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中的大约4.96亩土地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判决:转让宗地面积和四至不具体明确,不符合诉讼请求具体的要求
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明确宗地面积和四至,并提供合法机构作出的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原告提供的受让土地分割图系其自行制作,该分割图上表明原告受让面积为4.96亩左右,数字不确定;四至说明不明确不规范。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中的大约4.96亩土地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达到具体明确之要求,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被告平发公司将86亩土地中的约26亩转让刘某等六人,由于宗地面积、四至不甚明确,亦未提供合法机构作出的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其诉讼请求没有达到具体之要求,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假定法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在日后的土地使用过程中,作为转让方的平发公司与作为受让方的刘某等六人之间,以及受让方的六人内部之间,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相邻关系纠纷均易产生,有悖于司法裁判定分止争功能的本来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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