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0 18:00:18 作者:薛东孝 文章分类:专家论证意见
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论证。根据北京市XX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研究院就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研究院实际占有施工成果及获得收益,不构成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原因。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履行合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XX但本案中,在因XX研究院暂时接管该工程项目并与新的合作方进行开发,这一合法行为,既没有损害债权人XX研究院既非本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无任何承担工程款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该项债务的不履行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其管理工程项目的行为也未对债权人造成任何损害,故X2004XXX2006XX判令XX专家签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原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原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苏州法学院兼职教授。
尹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