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案件论证意见

时间:2008-11-10 18:05:40  作者:薛东孝  文章分类:专家论证意见

 

       关于XXX与XXX公司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受XXX委托,北京皓天东方法律咨询中心邀请在京著名法学专家江平、王家福、尹田、崔建远,对XXX与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论证。根据XXX提供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6)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四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监字第X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5年12月24日XXX出具的承诺书、2006年1月5日XXX施工班组带班人领款时出具的承诺书、工人工卡、一、二审开庭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与会专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认真讨论之后,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论证意见:

    专家们一致认为,前述法院仅以XXX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承诺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出具为由,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并驳回XXX全部诉讼请求,这一认定明显错误。

理由是:一、       本案性质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侧重保护弱者合法利益。

1.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究竟XXX工班应当有权获得多少工程款?对此重要事实,两审法院均含糊其词,未作出明确认定。

      2.通常情况下,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款以协商方式进行结算。但本案所涉的《承诺书》明显不是双方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的结算。XXX于2005年12月24日出具的《承诺书》中称:“现我承诺,贵司如把上述剩余工程款支付我后,贵司就已把工程款、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损失全部付清予我,我对我及我带来的班组和班组中的所有工人工资负责,自此不再与贵司发生任何争议,包括仲裁、诉讼。”此段内容显示,XXX等人为及时获得部分工程款,对其应当获得的工程款等明显做出了极大让步。因此,该《承诺书》确定的工程款,肯定不是XXX等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的款项。

    3.克扣、拖欠民工工资为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不良现象,为有关法律明文禁止。人民法院必须站在保护弱者的立场,依据常理和法理判明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本案中,工程款的确定是可以查明而且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一、二审法院对此客观事实不予关注,违背现代法律侧重保护社会弱者的基本原则。

 

    二、如《承诺书》确属单方面放弃数额极大的工程款权利,则其放弃权利的正当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受益人XXX公司承担,如其举证不能,应确定该《承诺书》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应予变更或者撤销。

    鉴于本案XXX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系民工工资,而XXX等人毫无原因地放弃数额极大的工程款显然不合常理,故即使XXX事后无法证明其系受胁迫而为,XXX公司也有义务证明该放弃权利行为具有正当原因,否则,该《承诺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使一方遭受重大损失且使另一方毫无理由地获得重大利益,依法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予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所述,专家们一致认为,2005年12月24日XXX出具的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XXX公司因该承诺书获得重大利益而XXX遭受重大损失依法构成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故一、二审及再审法院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并驳回XXX全部诉讼请求明显错误,没有事实、法律及法理依据。故建议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专家签名: 

                                     北京皓天东方法律咨询中心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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