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25 12:53:06 作者:薛东孝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6)第4351号
当事人:中国管理软件学院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唐家岭39号
负责人:朱忠才 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100001100010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6月3日印制并散发的“中国管理软件学院2005招生简章”、“中国管理软件学院1984-2005”这2种印刷品中含有“‘2004年被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授予北京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原人大副委员长费孝通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亲切接见朱院长’”的文字内容及朱院长分别与费孝通、王光英、王文元3位领导合影的照片。当事人称其印制上述2种印刷品均没有签订印制合同,有付费发票。其中,“中国管理软件学院2005招生简章”印制了50500张、印制费用为37370元,“中国管理软件学院1984-2005”印制了190000张、印制费用为77990元。
上述事实以当事人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印刷品样件、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作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
2、罚款11527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