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的权利就是保障人权

时间:2007-11-28 10:38:43  作者:薛东孝  文章分类:新闻文章

保障律师的权利就是保障人权——两个律师会见的规定与法相悖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办理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现实中却困难重重,障碍颇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公、检、法各部门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了《规定》、《规则》和《解释》,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种种限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甚至一些地方司法部门还制定了“土政策”,更加加剧了这一情况的恶化。在这一问题上,对律师予以限制的做法,有些是完全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违背了由我国签署同意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的。其中,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与事实依据的!理由如下: 

     一、两个律师会见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我国签署同意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定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每次会见,律师去一人或二人”。可见,法律及相关规定没有对两位律师才能会见做强制性规定,因此,有些地方必须两位律师才能会见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即使当事人愿意去请两个律师,那也是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事实上,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名律师承办的,既然允许一名律师单独承办案件,为何会见时必须要求两名律师到场呢?有人提出,侦查机关提审时,都是至少二人同时到场,故要求律师会见时也必须至少二人同时到场。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提审是侦查或审查起诉的手段,其所作的谈话笔录属于证据的范围,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防止违法取证,要求二人以上同时到场是必要的。而律师会见是为了了解案情、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二者的职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两个律师会见的规定,既无任何理论基础,也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两个律师会见的规定没有任何存在的现实意义。

       实践中,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率本来就低,近几年刑事案件的辩护比例更是呈明显下降趋势,只占法院同期审判案件的百分之十几。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许多。原因之一:律师不愿意去做刑事辩护;在当下的司法环境里,律师无疑是个尴尬的职业,我们的社会对这一职业不够理解甚至排斥,律师无法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正义。律师在刑辩过程中更是由于经济收入、办案风险、手续、程序方面的原因,不愿去做刑事案件。并且刑事案件的过程又充满危机,稍有不慎,律师可能还会有牢狱之灾!原因之二:有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原因请不起律师。刑辩案件相比一般的民事案件,风险较大,费用也更高一些。由于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就要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经济上已经不堪重负,故有时连聘请一名律师的费用都无法支付,就更不可能苛求他们去聘请两位律师!?尤其在外地会见,还需要掏钱请本地律师协助会见,更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及律师会见的难度。因此,该规定既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也没有存在的现实必要。       

     三、两个律师会见的规定不利于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行使被告人权利的体现,进一步而言是帮助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说:“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公民可能因此而蒙冤,近来出现的诸如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冤假错案,多少跟律师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有相当关系。”更有甚者,有些公、检、法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认为律师的代理和辩护工作就是钻法律空子,替坏人说话,挑公、检、法和政府机关的毛病。看似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对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妨碍、排斥甚至歧视,实际上是对涉案公民法定辩护权利的限制。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也就是保障公民的人权。没有保障的公民的人权等于零! 一个健康、成熟、正常的社会需要律师这个职业,而司法行政部门各自为政、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的现象,不仅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极大限制,更是对法制建设、保障人权的重大阻碍!健全的司法制度应当是建立在公平、高效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力意志的基础之上!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依法行事,废除“土政策”,更好的保障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保证法律能更好的执行!! 

       两个律师会见的规定无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7条: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会见律师的人数没有限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对聘请律师的人数没有限制)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对会见律师的人数没有限制)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第二条关于会见在押被告人中第一款:每次会见,律师去一人或二人。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工程建筑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国际贸易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薛东孝律师 > 薛东孝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