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06 20:21:2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07年11月,来沪农民工赵先生通过他人介绍,到上海凌易装饰工程公司打工。该公司虽然没有与赵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但当天就安排赵先生为一家大酒店的装潢工程做工,公司约定赵先生每日工资为80元,并向赵先生发放了印有“凌易装饰”字样的工作服和安全帽。
2007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赵先生在该大酒店施工砸墙作业中,由于公司未在工作场所设立安全设施,致使墙壁倒塌,赵先生左臂受伤,住院近一个月共支付医疗费9万余元,后续仍需再行手术。
事故造成赵先生左前臂毁损离断伤;左肩关节脱位伴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之后,赵先生与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及赔偿,因此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工程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3万余元,还要求装饰工程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装饰工程公司认为,自己与赵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公司也不是侵权行为人,赵先生的损害与公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赵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公司为赵先生发放了印有“凌易装饰”字样的工作服和安全帽等劳防用品,并口头约定每日工资报酬,可以认定赵先生受雇于公司,其在为公司施工作业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而致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公司未能对原告的施工作业场所提供必要的、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故对赵先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