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06 21:45:3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约赔付88万余元
丈夫意外死亡后,留下一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房屋保险单,涉及金额近90万元,一位来自韩国的朴女士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她拿着保险单向华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索要相关赔偿,不料保险公司却以无法证明“意外死亡”为由拒绝支付,朴女士随即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年近40岁的韩国籍妇女朴女士带着两名未成年的女儿随丈夫金先生来上海工作。不料,在一次外出途中,金先生突然倒地,经救治无效死亡。朴女士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一份丈夫生前在购买一套二手房时与华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单。
按照保单上面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金先生死亡后应帮其支付88万元左右的房款给贷款银行,朴女士随即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进行支付,保险公司却表示此事目前尚未接到银行方面的相关通知,因此拒绝了朴女士的要求。
随后,朴女士和两名女儿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8万元。
朴女士在法庭上称,2005年12月,在上海做生意的丈夫金先生与本市一位李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28万元购买李某位于本市一处房屋。2006年1月,为支付房款,金先生与中国银行长宁支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先生向该银行借款88万元。
不久之后,金先生向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金先生,被保险房屋为金先生新购买的住房。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8万元,第一受益人为贷款的中国银行长宁支行。双方还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按100%的还贷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其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金女士认为,如今丈夫因急病意外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合同,向银行支付贷款金额。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金先生死亡时银行与朴女士未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现无任何证据证明金先生是意外伤害事故致死。
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来看,记载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来院死亡”,除该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外,无其他证明金先生死亡原因的证据,要认定金先生系疾病引起死亡的依据不充分,应认定金先生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死亡。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华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银行与朴女士赔付88万余元。鉴于金先生死亡后,朴女士母女三人以金先生的名义按月向银行方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保险公司应将赔付金额中的人民币8000余元支付给朴女士母女,余款87万余元支付给贷款银行。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管文飞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