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30 21:25:13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章某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索赔15.6万元案,上城区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组织三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肇事者朱某以及安诚保险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以及伤残等级等没有异议,但提出章某受伤前即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在浙二医院住院过程中的部分医疗费用不是用于治伤与本案无关联性,安诚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用中部分属于丙类药不予以理赔、章某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营养费计算标准偏高等意见,本律师代表章某指出,因为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章某原有高血压、糖尿病发作和加重,该些费用与事故有关联,至少应得到部分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最大限度维护章某利益的前提下,将赔偿金额作了适当让步,以促成调解的顺利进行。经过两个多小时调解,最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安诚保险公司支付章某医疗费等145000元,于2011年11月14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91元,由章某负担200元,朱某负担391元。三方于当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随后签收了民事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