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30 13:10:39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王某,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
2012年12月24日晚,原告王某在本市乘坐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经营的K8路公交车出行。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被告司机采取突然急刹车,致使王某在车厢内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王某被送往浙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等,经切复内固定术加植骨术、内固定拆除术,两次住院治疗12天。经杭州公交集团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王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第二次术后护理期限2个月。事件发生后,杭州公交集团公司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王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于2014年7月17日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消法判决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15287.54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当日立案后,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前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代理人提出抗辩,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本案应当适用新消法,新消法中已没有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个赔偿项目,故仅能按侵权赔偿残疾赔偿金;并且王某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症、腰椎退行性改变,申请司法鉴定参与度;愿意按侵权标准赔偿12万元左右。
考虑到本案的诉讼风险,鉴定参与度后将存在按参与度打折赔偿的可能,王某为尽快了结本案,愿意在修改前消法的基础上作一定的让步。公交公司表示原告若愿意让步,可以考虑调解处理。经主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68963元外,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还应于2014年9月11日前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10000元。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铁路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在消法基础上得到了约70%的赔偿,本案若按侵权人身损害标准仅能赔偿约7万元。本案按消法的标准的70%也比侵权人身损害标准高出了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