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公交急刹车致腰椎九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5.5万元

时间:2015-04-30 13:09:5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杨某,女,1947年9月24日出生。

2013年9月8日上午,原告杨某在湖州市乘坐被告湖州公交公司经营的24路公交车(车牌号浙E1***0)出行。8时20分许,公交司机沈某驾驶该车途经湖东村站进站时急刹车,致使准备下车的原告杨某后仰摔倒在下客门台阶上,致其腰部受伤。后杨某被送往湖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住院手术治疗10天。司法鉴定机构阅片后认定原告腰椎爆裂性(粉碎性)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休息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护理期限2个月。

本案运输服务中的受伤事件,湖州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上述受伤过程。浙E1***0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湖州公交公司,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事件发生后,被告公交公司未支付过住院医疗费用,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杨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杨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杨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本律师代理杨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州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38232.9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吴兴区法院立案后,湖州公交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杨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重新鉴定。后吴兴法院委托杭州的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于5月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维持了原鉴定书的九级伤残等结论。本律师在收到该重新鉴定意见书后,以鉴定期间湖州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了2013年度新的统计数据为由,提出申请增加本案的诉讼请求至346700余元。

吴兴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湖州公交公司答辩称:对起诉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案由及适用标准有异议,认为应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依消法不予以认同,赔偿项目及金额过多过高等。并提出原告杨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走到下车门、自身有过错应负部分责任;公交公司是公益性企业,与盈利性普通客运经营单位有所区别,应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应适用修改后的新消法,新消法对未审结案件具有溯及力。

法院开庭过程中,双方调解未果。吴兴法院在开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本案。经法院调解,7月11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湖州公交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55000元,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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