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30 13:05:36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郑某,女,1955年7月3日出生。
2012年1月17日下午1时许,原告郑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在本市乘坐被告经营的325路公交车出行。被告市公交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因司机遇情况突然采取急刹车,导致车上的郑某摔倒背部着地受伤。后郑某被送往邵逸夫医院诊治,被诊断为L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住院手术治疗4天。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郑某腰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误工损失日150日、护理期限16周。
事件发生后,市公交公司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郑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郑某于13年3月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但表示不太愿意提起诉讼、尽量以自行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本律师代理郑某与市公交公司进行了面对面、电话等方式多次进行协商、和解,时间跨数月。7月下旬,双方协商和解终于基本达成一致,于是,7月24日,本律师代理郑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424335.6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请求立案速裁组法官进行速裁处理。
下城区法院立案后,当天上午即指派法官进行最后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杭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前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30195.74元(其中55195.74元医疗费、交通费被告已履行)。诉讼费减半收取3833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下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