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租车乘客两九级伤残依消法获赔42万元

时间:2015-04-30 13:07:58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王某,男,1975年8月2日出生。

2013年12月10日上午,原告王某因生活消费在本市乘坐被告宁波某出租车公司经营的浙BT1**3号出租车出行,从宁波东站至洪塘工业C区。10时50分许,被告司机朱某驾驶该车沿宏图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通惠路口直行通过时,车辆右侧与沿通惠路由东往西直行通过该路口由案外人赵某驾驶的浙B5***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正面相撞,造成出租车内的原告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后原告被送往宁波市第九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创伤性休克、胸腹联合伤、肝破裂、右侧多发肋骨(2-11)骨折、右侧血气胸、双肺挫伤等,行右肝部分切除等手术,住院治疗35天。经鉴定,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阅片后认定原告右侧1-11肋骨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肝部分切除、右侧1-11肋骨折分别评定为九级伤残、胸廓畸形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8周为宜。

本案运输服务中的受伤事件,宁波江北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上述事实,认定被告司机朱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线控制又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浙BT1**993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司机朱某系被告工作人员、代表被告履行职务。

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4年3月12日,本律师代理王某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54764.25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宁波江北法院收到本案后,通过立案前调解方式处理,法院庄桥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本案。经法院调解,6月6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宁波某出租车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499511.43元,扣除已支付的79511.43元,还应支付王某420000元,该款于2014年6月6日支付100000元,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20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诉讼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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