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30 21:27:42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黄某,女,1948年7月17日出生。
2011年4月4日上午6时许,黄某在本市新塘路严家弄口公交站乘坐被告的56路公交车出行。公交司机驾驶该车起步后突然急刹车,致使正在车厢中部上台阶的黄某摔倒在前部刷卡机附近,致其头部受伤。后黄某被送往邵逸夫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经颅骨清创手术治疗,住院治疗12天。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黄某的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但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黄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黄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黄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并于2011年10月24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共计251228元(后续颅骨修补费用约36000元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此案下城法院将择期安排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