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4 22:29:0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姜某交通事故股骨头置换八级伤残索赔7.1万元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姜某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护理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交通费、鉴定费有异议,提出了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过长,计算标准偏高,交通费票据与就医时间不符,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等抗辩意见,按其计算总赔偿金额仅有5.2万元左右。
本律师作为原告姜某的代理人,阐述了姜某髋关节功能全部丧失,对身体伤害较大且属于较重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给出的护理、营养两期限均按取中间值评定,客观公正,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作为依据据理力争,指出护理费用按医院护工工资标准计算符合规定,营养费本系酌定,姜某主张的数额合理,交通费确有因无法自由行动专门雇车就医支出,促使保险公司放弃原先的意见,重新计算将赔偿金额提高至6万元以上。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姜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000元,于2011年12月15日前付清;胡某承担诉讼费790元。
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