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3 22:24:48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马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
2010年3月30日晚19时30分许,顾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牌号浙F9***B),沿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由东往西途经新民路路口时,与自左往右由马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马某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等,分别行右股骨粗隆骨折切复钢板固定术、右锁骨骨折切复钢板固定术,以及右股骨、右锁骨复钢板取出术,两次住院治疗共31天。马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右髋关节活动功能明显受限、右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8个月,护理期限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另外,马某因右锁骨骨折致右肩关节功能部分受限,虽未达到伤残等级,但仍遗有关节疼痛和功能受限。该事故经桐乡交警大队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浙F9***B车辆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
事故发生后,顾某支付过第一次住院期间医疗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马某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必须请家人护理照顾,给马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马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并于2011年11月1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顾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374.15元。此案桐乡法院将择期安排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