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3 22:57:57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陈某,女,1947年6月6日出生。
2010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陈某在本市江东区兴宁桥东公交站乘坐东方巴士公司的628路公交车出行前往鄞州区姜山镇。东方巴士司机驾驶该车行经日月新城站至周宿渡站区间时突然急刹车,致使正在车厢内的原告摔倒,致其右腕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姜山卫生院、宁波市第六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等,经右腕切复内固定术手术治疗,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陈某右腕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导致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限累计6个月,护理期限累计3个月,营养期限累计2个月,后续拆除内固定需住院2周,费用约6000元。
事故发生后,东方巴士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陈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陈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陈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12月13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东方巴士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57638.86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鄞州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