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追尾摔伤十级伤残以消法索赔28.3万元

时间:2011-12-24 21:46:05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丁某,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

2009年12月26日下午,丁某在本市丰乐桥南公交站乘坐71路公交车出行,15时许,该车行驶至中河路西湖大道口,因司机陈某操作不当,北向南尾随撞上前方周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公交车内的丁某等两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丁某随即被送往浙二医院等处医治,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30天。出院后一年多,原告因脑外伤蛛网膜出血综合症持续治疗。经申请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2011年12月6日,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书,丁某构成十级伤残;12月20日,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丁某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边缘智力)构成十级伤残,脑外伤后神经功能轻度障碍也可构成十级伤残,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该交通事故经上城交警大队认定,公交车司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丁某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丁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丁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1年12月23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3448元(不包括被告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下城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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