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车祸股骨颈骨折十级伤残二审维持8.25万元判决

时间:2012-02-23 10:36:4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桐乡车祸股骨颈骨折十级伤残一审获赔8.25万元案,由于桐乡法院一审宣判后,安邦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间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认为:受伤前一年办理过暂住证居住于城镇,取得固定收入,是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而马某一年内更换了多份工作,但其无法提供任何一份劳动合同或者合理可信的收入证明,故马某对于拥有固定收入的主张缺少必要的证据予以支撑。因此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二审期间,马某作为被上诉人答辩,马某事故前办理暂住证已满一年且以非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一审中已提供了工资证明、工资表等大量证据,证明了马某在城镇务工并以非农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因此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中的证据,马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来源地亦在城镇,据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安邦保险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2012年2月22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锦伟律师 > 张锦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