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3 10:36:4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桐乡车祸股骨颈骨折十级伤残一审获赔8.25万元案,由于桐乡法院一审宣判后,安邦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间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认为:受伤前一年办理过暂住证居住于城镇,取得固定收入,是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而马某一年内更换了多份工作,但其无法提供任何一份劳动合同或者合理可信的收入证明,故马某对于拥有固定收入的主张缺少必要的证据予以支撑。因此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二审期间,马某作为被上诉人答辩,马某事故前办理暂住证已满一年且以非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一审中已提供了工资证明、工资表等大量证据,证明了马某在城镇务工并以非农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因此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中的证据,马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来源地亦在城镇,据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安邦保险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2012年2月22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