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01 22:20:5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袁某,男,1970年12月出生。
2011年5月11日,袁某和亲戚章某乘坐某公司的出租车,从杭州市玉古路前往登云路。该车行至莫干山路电车二场门口,与准备左转的公交大客车相撞,造成车内的袁某及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肩关节全脱位伴右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袁某肩关节功能障碍致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西湖交警大队认定,公交车驾驶员宋某负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张某负次要责任。袁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1929.4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2年4月1日,袁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