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09 19:42:2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沈某客车车祸九级伤残以消法索赔20.37万元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萧山长运对沈某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的事实、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均有异议,申请法院对此重新鉴定。萧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沈某腰1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时间5个月左右,护理时间2个月左右。
2012年4月9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本律师作为原告沈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促使萧山长运公司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依法律规定尽力争取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按沈某居住地所在的杭州市标准主张赔偿,萧山长运提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以及1800元财产损失不予认可,经法官调解,促使长运公司将本案的赔偿基础建立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本律师为沈某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利益,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萧山长运公司同意赔偿沈某192925.32元(已扣除给周某垫付的医疗费25000元),于2012年4月16日前付清;沈某自愿负担本案的诉讼费2170元。
双方签收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是本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以来依消法获得赔偿的第25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