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工伤八级伤残起诉个体户索赔12.08万元

时间:2012-05-19 22:06:23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马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

马某于2010年2月26日与王某开办的桐乡市某被服厂建立劳动关系,进入该厂从事缝纫工生产被服,但该厂一直未依法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010年3月30日晚19时多,马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经本市梧桐街道校场路新民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案外人顾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撞伤。后马某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等,分别行右股骨粗隆骨折切复钢板固定术、右锁骨骨折切复钢板固定术,以及右股骨、右锁骨复钢板取出术,两次住院治疗共31天。因右髋关节功能严重受限且一直疼痛,马某一直至今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上述交通事故经桐乡交警大队认定,案外人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2010年12月24日,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与桐乡市某被服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马某构成工伤。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12月15日,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马某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12年3月7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为八级。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的护理期限二个月。

2011年3月4日,在未通知马某、未进行工伤等赔偿的情况下,王某将其开办的被服厂自行停业而注销。

马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代理马某于2012年3月31日经向桐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不予受理;于2012年4月12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791.25元;支付2010年3月27日—2011年2月26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6463.25元;支付因被服厂擅自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3608.63元;赔偿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00元;补缴2010年2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桐乡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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