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事件接受《青年时报》采访

时间:2012-05-22 13:06:49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律师教你维权

□时报记者 吴海婕

 

服务员所在单位是否有责任?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夏前生律师解读: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被盗刷信用卡的消费者向服务员所在单位维权有难度的,因为服务员偷盗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单位无责任。

而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认为,服务人员的犯罪行为,似乎与收款单位无关,但某些情况下收款单位对此要负法律责任。比如,密码输入器完全敞开而没有防窥视装置,也没有提醒消费者在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和保护,POS机刷卡信息可以随意获取并且复制等等,均可认为收款单位未给消费者付款提供一个安全、保密的环境,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收款单位应当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持卡人的发卡银行有没有责任?

 

律师说法一:银行责任大小分有没有密码两种情况

“这要分有没有密码的两种情况。”夏律师说,首先有密码信用卡,这种情况被盗刷,首先责任就是持卡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密码,责任一般都认定为持卡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本案中,有密码信用卡的持卡人被盗刷,如果签名差异很大,可以去找黄金店维权,虽然黄金店有义务核对签名,但只能说存在一点点过错,责任十分小。

“这样看来,没有密码的信用卡就显得更安全。”夏律师说,没有密码的信用卡持卡人被盗刷卡,那么责任就在黄金店,因为刷卡时,签名是识别持卡人的主要手段,黄金店有审查签名的义务。持卡人可以找银行维权,因为持卡人和银行有合同关系。银行有向黄金店追偿的权利。

 

律师说法二:无论有无密码银行都应担责

“无论信用卡有没有密码,银行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律师有不同看法。银行有保障储户消费者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本身应当采用和提供安全性能足够高的卡介质给消费者,如果银联提供给商家的POS机不能识别伪造的信用卡,银行监管明显存在漏洞,是犯罪分子成功实施诈骗的最主要原因,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律师认为,如果黄金店在接受刷卡过程中,伪卡上的预留签名信息(如果有预留)与刷卡人签名完全不符或不是同一个人,即可认为黄金店未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为犯罪留下了机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文刊登于2012年5月18日青年时报A5版

链接地址:http://www.qnsb.com/fzepaper/site1/qnsb/html/2012-05/18/content_370059.htm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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