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出租车受伤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0万元

时间:2012-06-08 21:07:33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乘出租车受伤十级伤残案,袁某以消法索赔27.2万元。第一次庭审后,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三个第三人——发生事故的另一车辆所有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的保险公司、公交公司的保险公司,并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由经办法官、二名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16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案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市公交公司和两保险公司对于适用消法赔偿有异议,市公交公司认为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规定赔偿,两保险公司认为,对于承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均是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带有惩罚性的消法标计算。

袁某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法庭调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市公交公司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只能按道交人身损害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两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损失是补偿性的,消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具有惩罚性,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据合同法规定只有欺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消法,本案不存在欺诈情况,故不能适用消法。本律师有针对进行了阐述,依法据理力争。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与袁某、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市公交公司、两保险公司五方进行充分沟通,阐述了本案依法判决对于各方存在的风险,要求各方作出一定的让步以使本案调解处理,并且保险理赔责任一并处理以减少诉累等观点。经在法庭的主持下,五方达成调解协议: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赔偿袁某30000元;市公交公司赔偿袁某47000元、两保险公司各赔偿袁某90000元和33000元(总计200000元),均于2012年6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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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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