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13 14:57:3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吴某,女,1949年03月27日出生。
吴某于2011年10月2日携亲朋好友至杭州某茶楼处消费。吴某在消费过程中去洗手间时,因过道地面留有水迹油渍(系洗手处与茶水间混合处、没有防滑垫、没有警示标志、没有服务人员提醒、没有服务人员清理)致使吴某摔倒,后吴某被茶楼方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行切复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复查。经吴某申请,2012年2月3日,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鉴定结论:吴某右内、外踝骨折,目前遗留右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的后遗症,鉴定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十级伤残,伤后评定护理期限三个月。事件发生后,茶楼除其代表范某预交过5000元住院医疗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吴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吴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原告吴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吴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茶楼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12807.05元(已扣除预交的住院押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茶楼承担。西湖区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本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