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03 19:40:37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2011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郑某在本市西湖区汽车西站公交站乘坐B支4区间公交车出行。公交车司机驾驶该车出站起步后突然连续两次急转弯,致使正在车厢前部刚要就座的郑某撞击座位高台并摔倒在地板上,致其髋关节、骨盆、头部等处受伤。后郑某被送往省立同德医院、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左耻骨下支骨折、髂骨骨折、头面部裂伤等,经钢板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158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郑某肢体损伤致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盆部损伤致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除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外,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郑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郑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郑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2年7月2日,郑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62351元(后续若发生拆除内固定费用、髋关节置换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将另行主张)。下城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