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3 14:54:30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胡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同等责任索赔18.8万元一案,西湖区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组织原告胡某、肇事驾驶员冯某、车主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四方进行速裁调解。经数小时自行协商和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四方达成一致:除建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500余元之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10000元整,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冯某、建材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13857.59元,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款均于2011年8月11日前付清。诉讼费减半收取2047元,由冯某、建材公司和胡某各负担一半(胡某申请免交诉讼费)。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