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31 16:29:59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潘某公交车急刹踝关节摔伤十级伤残以消法索赔30.7万元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市公交公司答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及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公交公司是非营利性企业,本案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出若潘某作出让步,市公交公司认可按消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本律师最大限度为潘某争取利益,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市公交公司在扣除已经垫付的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44186.33元外,赔偿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计253000元,于2012年8月2日前付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