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03 09:03:49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丁某公交车追尾摔伤十级伤残以消法索赔28.3万元案,丁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3448元(不包括被告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杭州公交公司提出对丁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进行鉴定,后法院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丁某进行鉴定,并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精神科进行相应的检查。2012年5月中旬,丁某在等待近4个月后终于收到司法鉴定书,维持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误工期限180天。
2012年6月4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杭州公交公司对于其申请的由杭州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原告丁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没有异议,但对丁某依消法计算损失不予认可。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公交公司提出本案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的标准、不认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的观点,本律师代理原告发表了数千字的代理意见,详细阐述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由于公交公司拒绝调解,2012年7月3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市公交公司赔偿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71646.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500元。
本案现处于上诉期间。这是本律师代理公交车内乘客受伤案以来,在杭州法院获得的支持消法的第二份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