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颅骨骨折向交通肇事方索赔2.43万元

时间:2012-08-15 22:41:41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景某,男,2004年1月15日出生。

2010年8月15日下午17时10分许,丁某驾驶海马轿车(牌号浙A3***8),由东往西行至祥符南街3-8号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景某相擦碰,造成景某头部外伤的交通事故。后景某被送往浙江省儿童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头皮血肿,住院治疗7天,后由其父母护理照顾1个多月,出院后多次门诊治疗。该事故经拱墅交警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景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景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家人护理照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景某父母委托本律师代理,景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4319.37元(已扣除丁某已预付医疗费现金6000元);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西湖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并将于8月15日审理本案。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锦伟律师 > 张锦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