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01 21:44:17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沈某、周某因客车车祸九级伤残凭2元保险小票各索赔5万元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开庭审理。庭前调解中,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系补偿性赔偿,仅赔偿医疗费未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差额,不符合保险条款关于残疾保险金赔偿的条款约定,并要求原告应当提供前案理赔清单,在未提供清单的情况下仅象征性补偿、以千元计算。本律师作为沈某、周某两案的代理人,从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只要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产生损失,就应当按损失理赔;保险条款未送达给原告而不生效;关于医疗费和残疾保险金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原告方主要权利而属于无效条款;保险条款未以合理的方式向原告进行提示和说明而无效等角度,阐述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保险金,极力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经过两小时的调解,双方就保险理赔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前各向原告支付12000元。
双方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两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