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4 17:15:28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邓某,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
2012年1月17日上午,邓某在本市长途汽车西站,购买汽车客票并乘坐杭州长运客运站场有限公司经营的、8时30分杭州西站至龙游客运加班车(车牌号浙A93**6)出行前往龙游。当日9时10分许,案外人熊某驾驶苏EN2***号小型客车行驶至G25(长深)高速公路时往杭州方向2336千米处时,车辆右侧刮擦周某驾驶的浙A93**6大型客车左前部,后浙A93**6号车往右刮碰边护栏(隔音屏),造成浙A93**6号车上的邓某等多名乘客受伤,高速公路路产(隔音屏)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邓某被送往富阳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2、3、5、6、7五肋骨骨折、右肱骨中下段、尺骨鹰嘴、尺桡骨中上段骨折伴桡神经损伤、右尺骨茎突骨折、双侧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左侧腰3横突骨折等,行相应切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39天,出院后。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邓某5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16周。
2012年2月24日,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杭州支队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熊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因采取措施不当的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邓某无责任。浙A93586号大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杭州金通旅游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客运。事故发生后,金通公司支付过住院期间医疗费7万多元,但就赔偿问题邓某、杭州长运公司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邓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邓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邓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2年10月10日,本律师代理邓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杭州长运公司赔偿医疗费(包括后续拆除内固定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22328.10元(未包括金通公司已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下城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