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5 20:08:09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姚某,女,1929年1月24日出生
2012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姚某在本市乘坐公交车(浙A90**5)出行。司机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庆春路218号路段时,与在其右侧变道的由第三人沈某驾驶的马自达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交车上尚未就座的姚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姚某被送往杭州市第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T12压缩性骨折等,经住院治疗6天后回家卧床休息。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姚某胸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该事故经下城交警大队认定,第三人沈某变更车道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责,王琦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市公交公司未支付过费用,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姚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2年10月15日,本律师代理姚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97484.66元。下城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