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5 20:09:12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沈某,女,1979年2月9日出生。
2010年12月1日晚23时许,沈某乘浙江美都旅游有限公司经营、由楼某驾驶的出租汽车(车牌号浙ET8**2,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出行。当晚23时20分许,该车途经乾元镇大家山脚下步行街路口处,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驾驶员、沈某及沈某朋友俞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沈某被送往德清县人民医院、浙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骨盆骨折(不稳定型)、右腓骨上段骨折等,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右骶髂关节螺钉固定术,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卧床休息3个月,休息误工12个月。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2011年6月30日,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楼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除向交警部门领取过医疗费30000元和收到楼某之妻支付5000元外,就赔偿问题沈某、美都公司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沈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沈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2年10月15日,本律师代理沈某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美都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12298.80元(已扣除预领的35000元)。德清县法院已于当天受理,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