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高速下客致死赔偿案代理被告参与诉讼

时间:2012-11-28 15:24:10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2012年5月22日,《钱江晚报》A2版刊登《大客车高速下客致死案背后的法理解读》,该案的原告于2011年6月分两案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客车所在公司、驾驶员、售票员、小轿车驾驶员等四被告,在交强险以外按80%连带赔偿原告各351857.84元、364716.48元,请求判令大客车的保险公司、小轿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向原告赔偿122000元,两案合计120万余元。

大客车所在的昆明某公司、驾驶员、售票员委托本律师代理。

该案于2012年8月2日在江干法院第一次开庭,本律师向法庭提交《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昆明某公司已将本案营运车辆以及线路的经营权承包给王某经营,机动车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除交强险外,应当由承包人王明军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法庭追加王某为被告。后原告向法庭申请追加王某为本案被告,后本律师代理三被告提交了证据。

法庭于8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提交证据证明死者曾沿着杨汛桥出口匝道走了一段路后又返回高速主线,再往前走了约860米,对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提出应当在认定书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再减轻昆明某公司、驾驶员、售票员这一方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江干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7日再次开庭审理。现本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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