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16 11:28:0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邓某,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邓某客车车祸十级伤残以消法向杭州长运公司索赔32.23万元案,经本律师代理邓某申请,下城区法院将实际承运人杭州金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杭州长运客运站场有限公司答辩称:邓某将应当追加实际承运人金通客运公司为被告;被告与金通客运公司内部协议约定运输途中发生一切损失均由第三人承担;被告是按车票面额的8%-10%收取劳务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如此大的责任不公平。第三人金通客运公司答辩称:消法的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因违背上位法《消法》不应适用,消法规定的损失属于填补性赔偿,只有49条规定经营欺诈行为的才要求增加赔偿且在一倍之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道路运输条例均在2000年之后,所以不能适用消法的地方性法规而应适用新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应限额赔偿;客运过程中的事故是待业风险不属于欺诈行为,不能采取惩罚性赔偿;应当按农村标准赔偿;本案是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综上,本案应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而不是消法的地方性法规来确定赔偿标准,同时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赔偿等。
本律师代理邓某发表了数千字的代理意见,详细阐述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由于被告方拒绝调解,2013年1月5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决杭州长运客运站场有限公司赔偿邓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8831.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负担诉讼费2748.70元。
本案现处于上诉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