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18 15:58:0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大客车高速下客致死赔偿案,本律师代理被告昆明某公司、驾驶员、售票员参与诉讼。按司法实践,一般交通事故中行人承担同等责任,在交强险外可获得约60%的赔偿,具体到本案,若未考虑到死者的重大过错,原告方可能获得60%,昆明公司可能承担35%以上。本律师提出了并举证证明两死者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加重其责任而减轻昆明公司的责任,江干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江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下车之后,应当知道横穿高速公路的危险,仍在不具备相应安全条件时冒险横穿,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综合因素,对交强险以外部分,确认售票员、驾驶员连带承担35%的赔偿责任(小车驾驶员张某承担20%,死者自行承担45%),由实际承包人王某对此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由昆明某公司对王某应承担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月9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方两案共403604元,昆明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