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6 22:24:26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何某,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
2012年2月27日上午,何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在本市乘坐市公交公司经营的K186路公交车出行。市公交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因司机驾驶中遇情况突然采取急刹车,导致后车厢上的何某消费者坠落三级台阶摔倒、腰部着地受伤。后何某被送往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骶翼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等,经住院手术治疗108天。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何某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致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护理期限16周。
事件发生后,市公交公司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何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何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何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于2013年4月10日,依据消法及其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53896.9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
2.请求判令由被告市公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下城法院已于当天受理此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