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8 21:20:54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市民租借问题公共自行车后致左手骨折
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公共自行车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实习记者 潘颖婷
时报记者 孙佳丽 文/摄 通讯员 尚法
时报讯 在杭州,骑着红色公共自行车出行,是一道很特别的风景;这项公益性质的服务,为生活在杭州的市民提供不少便利。但是借用公共自行车出行,结果却摔伤了,这责任该归谁?
昨天,上城区法院对一起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事主倪先生租借了公共自行车,骑车过程中因脚踏板脱落导致左手骨折入院手术,而杭州公共自行车公司却未对他的损失作出赔偿。
公共自行车脚踏板脱落
他摔得左手骨折
倪先生,33岁,在杭州一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工作。
去年12月6日下午,倪先生在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振华路附近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借了一辆自行车。上车前,倪先生扫了一遍车身,没有明显损坏。等到倪先生骑着车子,到了萍水路与丰潭路交叉口时,自行车左脚踏板却突然脱落。
一下子失去平衡,倪先生摔向地面,左手狠狠地砸在地上。倪先生说,当时人都摔得蒙掉了,在地上好一会儿,两位路人帮忙搀扶了下,他才站起来。
倪先生就近还了自行车,打车去了医院,路上给公共自行车热线打了投诉电话。医生说,倪先生的左手左尺骨鹰嘴骨折,为此,他动了一次手术,住院23天。
倪先生说,事发后自己和杭州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自行车公司”)通过电话商议,公共自行车公司承诺,会对倪先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予以赔偿。但时至今日,倪先生仍没有拿到赔偿金。
昨天上午,双方在上城区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骑车前没有做好安全检查
被告方:免费服务可不提供赔偿
倪先生的代理人梁律师认为,公共自行车公司必须作出赔偿。因为倪先生是租借了其公司的问题自行车后,在骑行过程中,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
公共自行车公司的代理人陈律师则认为,公共自行车公司无责,原因有两点:首先,倪先骑车受伤后,没保留现场,也未让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倪先生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摔伤是因为公共自行车的缺陷;第二,公共自行车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自助服务,由国家财政拨款维持运营。租借公共自行车一小时之内是免费的,让这种免费的服务进行赔偿,可能性不大。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倪先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因问题自行车导致摔伤,另外一点是,倪先生在骑车前,没有对车子做好检查。
陈律师说,每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都有一块温馨提示,其中重点提示的第一条就是“租车前,请您检查自行车各部件是否完好,方可骑行”。
根据当时租赁的监控显示,在倪先生借车前,有其他人也借过同一辆自行车,但这名市民借了不到1分钟后,又将车还了回去。
陈律师认为,这有理由相信,这位市民已经发现了车的问题,而倪先生借车时未对车身做出检查,才导致自己摔伤。
梁律师对此表示反对,自行车的脚踏板,是倪先生骑了半小时后才掉的,可见借车前的检查无多大意义。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反仍旧没能对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最终法院决定择日开庭。
●律师说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
公共自行车公司有义务提供
安全、符合标准的自行车
张律师认为,虽然租借公共自行车的第一个小时是免费的,但由第二个小时开始,系统就会从消费者的卡里扣费。因此,公共自行车并不是一项完全免费的服务。所以在消费者刷卡借车之后,公共自行车公司就与消费者形成了一个无形的租赁服务合同。公共自行车公司按规定收费,就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标准的自行车,否则就构成违约或者侵权。
自行车脚踏板脱落,首先要考虑是否是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如果是质量问题,就要追究自行车生产商的责任。考虑到公共自行车的使用频率大,脚踏板的脱落极有可能是由自然磨损造成的,作为自行车的提供方,公共自行车公司有义务保障车身的安全性。而作为消费者,虽然在借自行车时也有检查车身状况、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但市民毕竟是非专业人士,鉴定能力较弱,即便自行车出借前确实已经出现问题,市民也不可能第一时间发现。
张律师建议,市民在租借公共自行车的途中遇事受伤之后,首先应拨打110、120进行求救。接下来,就要保留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也可留下目击者的电话,以便日后维权使用。
上文刊载于2013年4月17日青年时报第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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